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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組織章程-

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戲 劇 學 系 系 學 會
組 織 章 程
民國52年 本會正式成立
民國60年 更名為「影劇學社」
民國97年 更名為「戲劇系學會」
民國97.12.29修訂
民國108.04.24修訂
第一章、總 則
第一條:依據中國文化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學生自治組織與社團輔導辦法成立,定名為「中國文化大學戲劇學系系學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英文全名為「Chinese Culture University Student Association of Theatre Arts Department」。
第二條:本會為本校之系學會類社團,宗旨在建立以學術研究為主之學生自治性團體,凝聚戲劇系、所學生之情感,為會員爭取及維護權益,並推廣電影、戲劇相關知識,以「凝聚、專業、創新、傳承」為目標。
第三條:本會會址設於中國文化大學戲劇學系(以下簡稱本系)小廣場(仁107)內。
第四條:本會之職權受本校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與戲劇學系之監督及指導,在校規範圍內,進行各項學術性、康樂性、體育性活動。
第二章、任務及組織
第五條:本會之任務如下列:
(一) 舉辦學術性之活動,以增進學術風氣。
(二) 舉辦康樂性之活動,以增進會員間感情。
(三) 舉辦體育性之活動,以增強會員體魄。
(四) 反映會員意見,並團結集體之力量以爭取會員之權益。
第六條:本會之組織:
(一)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由全體會員組成。
(二) 本會聘有專業指導老師、行政輔導老師各一位。
(三) 本會設有會長一人,由全體會員選舉產生。
第三章、會 員
第七條:(一)本系所有在學之同學皆為本會之當然會員,當然會員可付費成為  本會之付費會員。
   (二)本系所有聘任老師及助教為榮譽會員,得列席會員大會提出指導。
第八條:會員因休、退、轉學者視為出會,出會會員對於社團之財產無請求權。
第九條:凡本會會員具有以下權利:
(一) 行使選舉、罷免、創制、複決之權。
(二) 任職本會之參政權。
(三) 出席會員大會。
(四) 參加本會各項活動之權。
(五) 依辦法使用本會各項財產之權。
凡本會付費會員具有以下權利:
(一) 行使選舉、罷免、創制、複決之權。
(二) 任職本會之參政權。
(三) 出席會員大會。
(四) 參加本會各項活動並享有優惠之權。
(五) 依辦法使用本會各項財產之權。
第十條:凡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義務:
(一) 支持本會各項活動。
(二) 服從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交辦事項。
(三) 遵守本章程之各項規定。
(四) 維護本會之各項財產。
(五) 準時繳納會費。
第四章、會員大會
第十一條:會員大會是本會之最高權力之機構,分為定期會員大會與臨時大會兩種,由會長召集之。
第十二條:會員大會每學期召開二次,會長為常會召集人,開會前十日必須發布公告。
第十三條:會員大會之職權:
(一) 選舉、罷免會長。
(二) 制定、通過及修改組織章程。
(三) 決議本會之重要提案。
第十四條:會員大會有下列情事之一,得召開臨時會:
(一) 全體會員六分之一以上書面聯署請求召開。
(二) 會長為處理緊急事件,經幹部會議之決議得召開。
(三) 會員大會臨時會由會長召開,如會長不能為之,由副會長召開,若無法依前二項召開時,由全體會員六分之一以上書面連署請求召開者之中,推舉一人召開。
第五章、會 長
第十五條:會長選舉:
(一) 於每學年最後一次會員大會前完成會長選舉,並於最後一次會員大會上舉行交接儀式,會長任期為期一年,不得連選連任。
(二) 會長候選人資格:
甲: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六十(含)分以上者。
乙:未曾被學生社團除名者。
丙:最近一學期操行成績七十五(含)分以上者。
丁:非延畢生。
戊:凡本系大二、大三之同學皆可登記為候選人。
(三) 候選人採自由意願登記,並於選舉前向現任會長登記為會長候選人,候選登記於公告之期限內截止,若無人登記為會長候選人,則於改選會議時間開放現場報名。
(四) 選舉以「投票表決法」行之,出席人數須達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,會員並於簽名後領取選票,一人一張,惟簽名不可代簽,須由本人行之。
(五) 候選人只有一人時,投票結果有效票須達出席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方得當選,若候選人二人以上,則以最高票者當選,但若無效票數多於有效票數,則選舉結果不予承認,須重新召開改選大會。
(六) 選票認定:廢票和空白票均視為「無效票」。
(七) 改選細節由現任之幹部會議決議行之。
第十六條:會長罷免:
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罷免現任會長。
(一) 有貪汙、舞弊之行為者。
(二) 領導不力,有礙社團工作之發展者。
(三) 有其他不法之行為者。
上述情形提議罷免會長者,須全體會員四分之一以上書面連署,三分之二出席,表決額三分之二以上決議方得為之。若會長遭罷免,副會長須於兩星期內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會長補選。
第十七條:會長因非常之事故,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出席會員大會,表決額二分之一以上決議者,得准其辭職。副會長須於兩星期內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會長補選。
第十八條:新任會長須率其幹部,於學年結束前完成交接。
第十九條:會長之基本職責如下列:
(一) 對內總理會務及決策,並督導幹部工作進度之推行。
(二) 對外代表本會參加校內、外之活動及會議。
(三) 於學期初提出學期之活動計畫及經費預算之草案,開學後第一個月內提出決案,學期末提出經費決算,經幹部會議審核同意後公布之。
(四) 會長對會員大會負責,受所有會員監督。

第二十條:會長於假期期間,遇緊急情事,須急速處分,得為必要之執行,但須於假期結束後第一次幹部會議中提交追認。
第六章、幹 部
第二十一條:本會幹部之任用、罷免皆由會長提議,幹部聘書於每學年最後一次系共大會頒發。
第二十二條:本會設會長、副會長、執行秘書,下設學術、活動、公關、攝影、財務、美宣及技術七組,任期一年且不得連任。
各幹部之基本職責如下:
副會長:協助會長處理會務以及督導幹部推行各項活動,並於會長出缺、罷免時代行其職務。
執行秘書:製作每次會議紀錄,協助會長襄理本會瑣細事務,並處理會長臨時交辦之事事項,包含會議通知的寄發。
學術組:針對本系之需要,籌辦各項學術性活動事務。
活動組:針對該組之需要,籌辦各項康樂性事務活動。
公關組:配合活動組辦理校內、外之聯誼活動,負責公布各項活動之時間、日期、加強宣傳負責動員,並於活動時,負責邀請師長並擔任接待之工作。
攝影組:負責各項活動之影像紀錄,包含照片、影片。
財務組:負責經費之收支,帳務之處理及每個月十日的收支公布。
美宣組:負責製作活動之海報及相關美術文宣品。
技術組:負責借用活動須使用器材,並維護器材完善。
第七章、獎勵及懲處
第二十三條:幹部於任內,對本會各項活動之推展、參與及所擔任之工作職責表現優異者,得由幹部會議中,依其情節事蹟,向學向相關單位提報獎勵之。
第二十四條:幹部於任內,有以下情節者,得由指導老師訓誡之:
(一) 無故不參加會議達兩次者。
(二) 工作怠慢,影響活動推展者。若情節嚴重得依第七章第二十五條處分之。
第二十五條:幹部因表現不良情節嚴重者,經幹部會議評定得解除其職務後,則由指導老師給予訓誡,若無改善,則交予學校處分。
第二十六條:本會所有幹部之工作表現,由會長及幹部會議考核之,所有懲處及獎勵名單,須由指導老師簽核同意後,送交學校相關單位處理之。

第八章、指導老師
第二十七條:本會敦請本系主任為專業指導老師、課外活動組老師為行政輔導老師。
第二十八條:凡本會之重大活動需經專業指導老師同意後方得辦理,召開會員大會時,得請專業指導老師列席指導。
第九章、會 議
第二十九條:本會之會議程序須依會議規範行使之,必要時可作適當之調整,唯須表決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為之。
第三十條:本會各項會議之開會額數依下列規定:
(一) 會員大會除改選會長須全體會員二分之一出席,罷免會長或會長請辭須全體會員三分之二出席外,其他會議開會額數須達全體會員四分之一。
(二) 以上各款之應到人數,以全體總數減掉因公、因病之人數計算之。
第十章、經 費
第三十一條:本會經費之來源:
(一) 付費會員繳納會費。
(二) 利息收入。
(三) 課外活動組之補助。
(四) 其他收入。
第三十二條:本會經費之支出與應用:
(一) 行政事務費。
(二) 活動費。
(三) 印刷費。
(四) 對本系各班活動之補助。
第三十三條:財務組應於每月十日公布其前一月份之收支明細表。
第三十四條:本會付費會員應於每學年規定期間內繳納會費,將給予加蓋會章之收據以資證明。
第三十五條:本會會費定額為每學年壹仟元,四年共肆仟元整,大一新生可選擇於入學時全額繳納叁仟元,抑或是於每學年規定期限內繳納該年度會費壹仟元。
第三十六條:本會會費之退費標準如下:
(一) 會費收一次,享在學年間付費會員資格,依各項活動視情況酌收費用。
(二) 繳納會費後,要求自願出會或休學、退學及轉學者符合退費條件。
(三) 符合退費條件者,將依比例進行退費:
開學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,所繳會費退還半數。
開學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,所繳會費退還40%。
開學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,不予退還。
第三十七條:持有低收入戶、中低收入戶學生證明之會員者,得以減免會費,其減免標準如下:
(一) 低收入戶學生:免除全部會費。
(二) 中低收入戶學生:減免會費50%。
第十一章、章程之修改
第三十八條:本章程之任何條款,如欲修改:
(一) 修改章程之提案須全體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,方交付會員大會討論表決之。
(二) 會員大會須表決額三分之二決議,方得修改。
第十二章、附 則
第三十九條:本會為便利會務之發展及傳承,得設置顧問若干人,由師長及卸任且在學之前任會長、幹部擔任之,以便諮詢與指導。
第四十條:本章程若有未盡事宜,悉依中國文化大學學生自治組織與社團輔導辦法處理之。
第四十一條:本章程若有任何爭議,得請專業指導老師解釋之。
第四十二條:凡以本會名義對外交涉,須蓋本會會章使得生效。
第四十三條:本章程於每學年年初由會長公布之。
第四十四條: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呈報學校主管單位核准後實施,修改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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